江西明确省级预决算公开要求
作者: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8-23 点击量:51589
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对省级预算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还明确了省级部门应公开的政府采购情况。
《办法》明确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其中规定,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预决算和省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等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省级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公开”原则,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是其出台的税收征管等财税制度公开责任主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原则,省财政厅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是其分配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办法》还对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财税制度等公开内容进行具体细化。其中,在政府采购情况公开方面,《办法》强调,省级部门应公开政府采购情况。采购活动开始前,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时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